为了进一步完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,贯彻实施育人为本的教育理念,充分调动受过处分后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、以及部分课程考试不及格但之后成绩突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,在遵照执行《衡阳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》的基础上,结合学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补授规定。
一、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条件
(一)因外语水平和计算机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成绩要求未取得学位者,毕业后一年内参加相应的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、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和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且通过的毕业生。
(二)因受到一次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,或获准毕业但因累计课程补考门数达到8—10门(含10门)未取得学位者,在校期间或毕业后一年内,获得省级以上(含省级)政府荣誉、省级竞赛三等奖以上,或考取研究生、公务员、事业编制、应征入伍,或被选拔为西部志愿者或大学生村官等。
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的学生,一律不再补授学士学位。
因考试舞弊而受到记过以上(含记过)处分的本科毕业生,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。
二、申请时间及审批程序
(一)申请时间
1.每年10月8日—30日;5月4日—20日。
2.毕业后一年内未申请补授学士学位者,学校不再受理补授学士学位申请。
(二)申请及审批程序
1.存在上述情形的毕业生,可根据本人所具备的条件向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。申请时需要准确填写《衡阳师范学院毕业生补授学位证书申请表》(见附件),并提供真实、完备的佐证材料。经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,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,由学院统一报至教务处。
2.教务处对毕业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,对于符合规定的学生申请,经主管教学副校长审核同意,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,对通过审批的毕业生补授学士学位。毕业生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。
(三)需出具的申请材料(原件核实后归还)
1.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;
2.有关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;
3.身份证及复印件(正反面)1份;
4.毕业证上同版照片(含电子版)2张。
三、本规定自2017届毕业生开始施行,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解释。